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简评:影子银行落幕?
摘要: 12月2日晚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子公司管理办法》”),“资管新规”配套的重要文件基本落地,标志着22万亿非保本银行理财及其投向纳入更透明的监管体系中。整体来说,
12月2日晚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子公司管理办法》”),“资管新规”配套的重要文件基本落地,标志着22万亿非保本银行理财及其投向纳入更透明的监管体系中。整体来说,《子公司管理办法》与征求意见稿差别不大,对征求意见过程中的绝大多数意见进行了回应,银行理财子公司相对其他资管机构在销售起点、销售渠道、资产投向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
对参股股东的要求放松:控股股东应为境内商业银行,但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符合一定条件的,均可作为参股股东。为外资进入预留了空间。
公募理财销售门槛如约取消;销售渠道包括商业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风险测评可在本公司及其渠道的营业场所、电子渠道完成。
资产投向的主要变化:
1、股票投资方面,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2、非标投资方面,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相对银行理财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35%、商业银行净资产4%及全部理财产品投资单一债务人非标资产10%集中度限制,更符合理财子公司的特点。 3、合作机构方面,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受托机构仅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机构可以作为该资管产品投资顾问;私募理财产品无限制。4、未放开公募理财产品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公募理财资产投向仍需遵循“资管新规”有关期限匹配的规定。
资金池属性进一步弱化:《子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一理财产品不得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这一规定与基金公司反向交易规定类似,进一步强化对产品间公平交易的监管。
对自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理财进行明确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自有资金可以于投资于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不得超过单只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对风险管理高要求“一以贯之”:包括要求理财子公司计提风险准备金,遵守净资本、流动性管理等相关要求;强化风险隔离,加强关联交易管理;遵守公司治理、业务管理、交易行为、内控审计、人员管理、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此外,理财子公司还需遵守“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关于杠杆水平、集中度管理等方面的定性和定量监管标准。
对股票市场影响有限。但理财新规改变了银行资管的盈利模式,从赚取“息差”到赚取管理费,理财进入股票及股权市场是大势所驱。长期来看丰富资本市场参与者的层次和结构,对风险偏好机构化形成长远影响。
风险提示: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落地及子公司成立速度不及预期。
(文章来源:【光大证券(601788)、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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