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业内:鼓励科创板上市企业购买董监高责任险
摘要: 上市公司董监高行为不当导致的上市公司退市,或者违法违规时给投资者带来损失面临索赔怎么办?或许可以尝试采用投保责任险对此进行保障。统计数据显示,目前A股董监高责任险投保率不足10%。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
上市公司董监高行为不当导致的上市公司退市,或者违法违规时给投资者带来损失面临索赔怎么办?或许可以尝试采用投保责任险对此进行保障。
统计数据显示,目前A股董监高责任险投保率不足10%。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在律所、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推动下,上市公司对董监高责任险的认识在逐渐清晰。
责任险赔偿投资者损失
董监高责任险,全名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赔偿责任保险(Directors & Officers Liability, D&O),是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职员在行使其职责时所产生的错误或疏忽的不当行为进行赔偿的保险合同。该责任险通常由公司出资,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投保。
早在科创板制度设计之初,就有相关人士建议加大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对欺诈发行,要把欺诈发行的最高刑期从现在的五年提高到无期,要比照金融诈骗罪来判。而与此同时,除了提高欺诈发行刑事后果,作为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的相关保险产品,也被上市公司、券商等当做风险转移工具引入。业内人士则表示科创板开始受理材料之时,垂询董监高责任险的上市公司董秘明显增加。
那么,董监高责任险能保障什么内容?据了解,董监高责任险的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及公司为个人责任进行的补偿,另一部分是公司自身的责任。承保范围包括庭外和解、判决或和解损失、律师费以及对于公司事务正式调查的抗辩费用。
尽管董监高责任险主要承保董事和高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遭受赔偿请求所导致的损失,但不会为“故意欺诈”等行为埋单。董监高责任险不承保依法不允许承保的事项,如由于犯罪行为导致的罚款或处罚。
目前A股投保率不足10%
董监高责任险为舶来品。20世纪30年代初,美国股市大崩溃产生了完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强烈要求,随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设立和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通过,美国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需要承担的经营风险陡然增加。
在这种背景下,英国伦敦劳合社在1934年推出了董事和高管人员职业责任保险,开启了该险种的先河。20世纪80年代以来,董事和高管人员职业责任保险在西方发达国家逐渐得到青睐,并成为了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
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投资者可以依法对实施侵权行为的机构和个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17年来,董监高责任险在我国却因诸多因素影响投保率不足10%。
据业内人士分析,目前A股市场上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公司主要是以下几类:
一是香港、内地上市公司;
二是公司治理较好的大型国企及金融机构,它们对这一险种比较了解,有较高的投保率;
三是有独董推动的公司,现在上市公司被证监会处罚或法院判罚的案例中,逐渐出现独董也被列为处罚对象的情况,独董要承担个人责任,就会敦促上市公司来买董监高责任险;
四是聘用了有海外背景高管的,或者有股东是外资背景,或有跨国业务的公司,它们对风险的认知比较清晰,也会投保。
近期正式开板的科创板规则,相比以往加强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责任,这些责任将具体落实到上市公司董监高、券商和证券服务机构身上,他们需要在招股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等情况。这些都会在客观上令参与主体身上背负超过自身负荷的风险,越来越多上市公司将逐渐注意到董监高责任险的作用,投保积极性会大大增加,在科创板中引入董监高责任险等保险制度的时机已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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