蚂蚁集团:与阿里、腾讯的经营表现及财务数据并不直接可比
摘要: 9月7日晚间,上交所披露了《关于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9月7日晚,上交所透露《关于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具体而言,上交所对蚂蚁集团的查询包括六大类,包括发行人股权结构和董事监事基本信息、发行人业务、公司治理和独立性、财务会计信息和管理分析、重大事件提示、风险因素等事项,共21个问题。
在蚂蚁集团的业务中,上交所从商业模式、市场竞争、监管政策和合规管理、数据共享协议和数据安全四个方面询问了集中。
其中,在商业模式方面,上交所询价涉及三个方面:数字金融技术平台的业务收入、自营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和采购模式。
蚂蚁集团表示,基于公司平台,直接或间接提升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的业务规模,主要以技术服务费的形式获得收入。报告期内,随着蚂蚁集团开放式合作平台模式的不断推广,微贷,自营净利息收入、自营资产管理服务净收益和自营保险净收益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持续下降。
在数字金融技术平台业务的各类业务中,自营金融服务和非自营金融服务的具体业务表现以及是否区分运营,蚂蚁集团表示,在微贷技术平台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和银行产业合作伙伴在统一的花坛、借入产品和品牌下为客户提供信贷服务;在财富管理技术平台上,天弘基金和资产管理合伙人既是平台上财富管理产品的提供者,也是管理者,以同样的方式为财富管理用户服务;在保险技术平台上,国泰保险和保险机构合作伙伴既是平台上保险产品的提供商,也是保险公司,以相同的模式为保险用户服务。
在采购方式上,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月至6月,蚂蚁集团从阿里巴巴集团购买的服务和资产的相应采购金额分别为67.07亿元、30.03亿元、81.59亿元和29.41亿元,占公司当期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15.14%、3.31%和9.9%,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蚂蚁集团为阿里巴巴集团提供服务的收入分别为58.16亿元、78.49亿元、97.73亿元和44.7亿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该比率分别为8.89%、9.16%、8.10%和6.16%
在应对市场竞争时,蚂蚁集团强调,在中国和世界各地没有直接可比的公司,蚂蚁集团与阿里巴巴集团和腾讯控股有限公司在提供的主要产品和服务以及具体的收入模式上仍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其经营业绩和财务数据与公司不具有直接可比性。
关于监管政策和合规经营,蚂蚁集团表示,经过合理评估,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监管政策的变化未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发行人开展主营业务所需的相关资质已经完备,不存在发行人不具备开展主营业务相关资质的情况。
当被问及是否存在P2P业务以及相关操作是否合法合规时,蚂蚁集团表示,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P2P业务。
在数据共享协议和数据安全方面,蚂蚁集团回应称,根据《数据共享协议》,蚂蚁集团与阿里巴巴集团之间的数据共享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发行人与阿里巴巴集团及其客户之间的协议。蚂蚁和阿里巴巴集团在共享数据时与客户达成一致,没有侵犯客户的合法权益。
同时,ant的数据平台和数据存储是独立部署的。蚂蚁集团和阿里巴巴集团拥有独立的计算能力,双方收集的数据独立存储,因此不存在共享的混合数据池。
针对独立性,蚂蚁集团表示,与阿里巴巴集团有高度的战略协调,但双方独立开展业务,建立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蚂蚁集团不是阿里巴巴集团以支付宝为中心建造的“中心”。
在对公司治理和独立性的回应中,集中蚂蚁集团回应了两个方面:与阿里巴巴的关系和与同行的竞争。
在回答是否存在对阿里巴巴体系的严重依赖时,蚂蚁表示,蚂蚁集团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或实际收入贡献方面并不依赖阿里巴巴集团,蚂蚁集团有能力独立为市场运作。从实际收入贡献来看,蚂蚁集团在报告期内从阿里巴巴集团收取的收入占当期总收入不到10%。
关于横向竞争问题,蚂蚁集团表示,除蚂蚁集团及其子公司外,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横向竞争。
(文章来源:闫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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