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交易便利性增强A股吸引力 多项特定短线交易监管将被豁免
摘要: 7月21日,为落实《证券法》要求,规范监管工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稳定市场预期,证监会起草《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7月21日,为落实《证券法》要求,规范监管工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稳定市场预期,证监会起草《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对优先股转股、可交债换股、可转债转股、ETF申购赎回、证券转融通、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行为、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股权激励行权相关行为、证券公司购入包销后剩余股票、做市商交易等11种情形予以豁免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市场分析认为,这是一则利好新规,有利于提升交易便利性,增强A股市场吸引力,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是推动市场发展又一实质性举措。
特定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简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称董监高)在6个月内,将所在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又卖出,或者卖出后又买入的行为。作为预防内幕交易的前端控制措施,《证券法》第44条规定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主体有短线交易行为的,其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为何要对特定短线交易监管进行完善?证监会特别提到,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新业务不断涌现,对可交债换股、可转债转股、ETF申购赎回、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等因业务本身特性导致的短期股份增减,如果机械认定为特定短线交易没收其收益,必然影响业务开展增加市场成本。同时,在沪深港通机制下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名义持有的境内股票如果不予以豁免,必然影响沪深港通机制正常运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证监会严格遵循《证券法》立法要求,将依法规制作为基本原则,主要围绕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明确细化特定短线交易的适用标准,不扩大规制对象,不影响普通投资者的正常交易。同时,主动回应外资诉求,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公募基金可申请按产品计算持有证券数量,并豁免沪深港通机制下香港中央结算公司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实现内外资投资者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深交所表示,在《规定》征求意见期间,深交所将以开展座谈会、调研等方式收集市场需求和意见,待《规定》正式发布施行后,将按照《规定》要求,积极引导投资者依规买卖证券,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下一步,深交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完善制度体系,认真做好落实衔接上位特定短线交易政策相关自律监管规则的研究制定工作,明确市场预期,增强市场活力,更好适应市场发展需要;严格自律管理,充分发挥交易所一线监督及自律管理职责,对交易行为实施系统监控,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披露特定短线交易情况,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市场分析认为,《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规范特定投资者短线交易监管,稳定市场预期,有利于提升交易便利性,增强A股市场吸引力,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证监会坚持放管并重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对于涉嫌内幕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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