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基金业协会反馈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中的实务问题(一)
摘要: 笔者:武杰自2016年以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便成为金融行业的热门话题,众多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纷纷投身私募大军。截至2018年4月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35
笔者:武杰
自2016年以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便成为金融行业的热门话题,众多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纷纷投身私募大军。截至2018年4月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3559家,私募基金已成为金融行业里一支重要力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方面都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笔者总结了曾参与的多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项目中遇到的典型反馈意见,并结合自己的研究,拟从协会反馈为切入点,谈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几个实务问题。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
1.协会要求
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名称中不含上述相关字样的机构,将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应出现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由于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将无法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对于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咨询”、“财务咨询”的,需结合申请机构的具体业务开展情况确认其该等经营范围是否与买方业务冲突。此外,应核查申请机构是否建立了不同业务板块之间的人员隔离、场所隔离以及业务隔离制度,确保不同业务板块之间不会发生利益输送和内幕交易。
2.协会反馈
(1)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建议贵机构的经营范围应该突出主营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不包含以下业务类型:①按照问答七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冲突的相关业务;②兼营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③兼营其他非金融相关业务。
(2)法律意见书不仅需核实机构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也应通过现场走访和网络搜索等途径核实其实际开展的经营业务情况,详述网络舆情信息,并列明尽职调查过程。
(3)贵公司经营范围【企业管理服务】不符合专业化经营的原则,请做工商变更。
3.实务分析
(1)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的要求,其目的在于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经营情况,以及防范利益冲突;
(2)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中,应说明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申请机构具有明确禁止的经营范围,应进行整改并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后才能再次提交申请;
(3)律师在核查过程中,应通过查验登记经营范围、审计报告、财务记录、互联网搜索以及现场走访等方式核查申请机构主营业务及经营范围的合法合规情况。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情况
1.协会要求
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2.协会反馈
(1)贵机构实缴资本比例过低,请贵机构酌情考虑是否需要增资或降低认缴资本。
(2)贵机构实缴资本较少,请详细描述申请机构运营时:房屋租赁,员工工资,设备购买等相关费用支出的资金支持情况。
(3)请详细描述实缴资本和资本金运营情况;并对公司运营场所,办公条件,人员,投资决策流程作出详细说明。
(4)请说明自然人股东收入情况及行业背景。(不限于薪资收入证明、房地产收入证明(卖房减买房成本)、理财收入证明(最终资产-投入资产+分红收入)、配偶收入等)。
(5)请申请机构股东出具出资能力证明,出资能力证明应详细说明股东的合计出资能力如何与申请机构的认缴资金相匹配,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此发表结论性意见(法律意见书应对各项收入来源合并计算并论述,其中银行存款需要说明对应的收入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涉及企业资产,应说明该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申请机构从该企业获得的资本来源),结论性意见应有相关尽职调查依据。
3.实务分析
(1)协会对于私募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本金的要求其实是比较模糊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管理人实缴资本达到注册资本的25%以上,且在250万元以上;
(2)在系统填报时,建议上传银行回单,并出具实收资本在扣除运营成本后的资金应能够覆盖未来6个月的运营预算。预算中对于人员工资、房租、水电费等的记录应具有合理性;
(3)根据最新的反馈意见,对于自然人股东,要提供出资能力证明,要结合股东的薪资流水等收入证明、投资收益证明、资产证明等综合确定。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不含高管)
1.协会要求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申请机构应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
2.协会反馈
(1)贵机构人数较少,请详细描述:在开展业务时的募集销售,投研决策,合规风控,估值清算,等一系列投资业务相关的前中后台的人力支持情况。
(2)请说明所有员工包括学历和工作经历的基本信息;申请机构人员如有兼职情况,请详细说明该人员兼职原因并说明其任职机构的名称、所从事的职务、该机构与贵公司的关系、该机构的基本营业情况,说明如何做到相关业务在人员上的隔离。
(3)请出具带有公司名称的全体员工的社保证明,如有未缴纳员工请说明理由。
3.实务分析
(1)关于从业人员的人数问题,目前协会没有统一明确的要求。但根据笔者从事管理人登记项目的经验,一般股权类管理人从业人员数量不低于5人,证券类管理人从业人员数量不低于8人,且此处从业人员均应为全职;
(2)从业人员岗位设置方面,应与公司的组织架构及部门设置相对应,保证从业人员能够满足管理人日后的基金投资业务开展;
(3)法律意见书中对普通从业人员的披露,应包括人员的身份信息、学历、工作经历等内容;如员工存在兼职情况,应对兼职单位、行业、职务及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方面综合评述,以确保员工的履职能力和防范利益冲突;
(4)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与全体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目前协会要求出具全体员工的社保证明,显示了协会对在从业人员方面从严监管的态势,后续申请登记的机构需引起注意。
以上为笔者结合部分典型反馈问题,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中的常见的经营范围、资本金、从业人员三个方面问题的一点见解。因篇幅所限,有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其他方面的问题,笔者将会在之后的文章中予以阐述,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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