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令(上海)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未及时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信息,收到警示函
摘要: 2024年1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告,东令(上海)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2024年1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告,东令(上海)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监管局决定对该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监管局要求该企业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人员合规守法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