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私募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因未及时填报或未及时更新等问题
摘要: 因未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或未及时更新有关信息等问题,近日,多家私募机构和当事人被各地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深圳证监局10月30日披露的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显示
因未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或未及时更新有关信息等问题,近日,多家私募机构和当事人被各地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
深圳证监局10月30日披露的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显示,深圳市海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通过虚报私募基金资产规模的方式与相关交易商签署衍生品交易协议,并实际从事场外期权交易,说明公司未履行诚实信用义务。
二是未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更新有关信息。
以上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深圳证监局10月30日披露的另外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决中,深圳证监局指出,杨波自2021年3月29日被任命为海田投资总经理以来,实际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杨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自2016年4月6日至今,赖进担任海田投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赖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江苏证监局日前也披露了多份对私募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根据一份对扬州市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中,江苏证监局指出,经查,扬州市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二、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从业人员信息,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三、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扬州市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在另一份对泰州中国医药(600056)城融健达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中,江苏证监局指出,经查,泰州中国医药城融健达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员工人数、高管人员的信息变更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二、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泰州中国医药城融健达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另外,在一份对泰州华鑫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中,江苏证监局指出,泰州华鑫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员工人数、高管人员、控股股东的信息变更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二是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泰州华鑫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在江苏证监局披露的一份对江苏嘉和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现名:江苏煜宁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中,江苏证监局指出,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部分投资者风险测评结果不准确和不完整,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二是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三是公司部分管理人及从业人员信息变更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四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暂行办法,违反